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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证现象之我见(转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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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3-20 11:15: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来,江苏省建设系统的有关领导多次在公开场合表示:对于具有多个注册执业证书的专业人员,必须强制注册在同一单位。
本人认为该要求:
1,于法无据。目前所有的法律,法令,规章等都没有此强制性的规定。《建筑法》第14条“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房地产估价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五)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执行业务;注册造价,监理,建造,建筑,结构等执业资格注册制度都有上面类似的规定,但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任何的《规定》规定多证必须注册在同一单位。
可以这样认为;同一证书只能放在同一单位,但不同的证书每个证书只能放在一个单位。这是可以理解的,也是各个规定明确要求的。如:我是注册结构师,注册造价工程师,如果我把注册结构师同时注册在甲单位和乙单位两个单位,这显然是罚则所禁止的,事实上也无法注册上。而我把注册结构师注册在甲单位,注册造价师注册在乙单位,这是允许的,至少到目前为止还没有禁止的规定。
对于江苏省建设系统的有关领导所要求的多证必须强制注册在同一单位,是自己个人的凭空想象,没有法律依据,如果一意孤行,那是违反《行政审批法》的违法行为,是擅自扩大自己部门的行政审批权限和审批范围的行为。
出现这种擅自行政执法言论的根源,还在于个人的政策水平低下,对于《申论》还是要补习的。
2,于理无据。
兼职是国家鼓励的,国家没有明令禁止兼职,国家在某些关系国计民生的行业强制推行注册执业,如果强制要求注册在同一个单位那就等于禁止兼职。
如我在甲公司从事结构设计工作,一个星期五天,一天8小时,其余的星期六,日,下班时间,节假日我在乙公司从事工程造价工作,如果强行要求我注册在一个单位,如没有造价资格只有结构设计资格的甲单位,那我在乙公司的造价成果,我这个国家注册造价师还没有盖注册执业章的资格,这显然会造成社会的不公和市场的混乱。而如果我将两证注册在甲单位,该单位无造价资质,结构设计业务量不足,多证一单位的政策设置显然是不合理的,它回避了如何处理个人多证与单位多个资质不重合的问题,会造成社会资源的极大浪费。
3,于客观现实无据。
目前社会上强行扣证,赖证的事情不在少数,这点工程建设管理部门的人心知肚明,如果我把所有的鸡蛋放在一个篮子里那风险就大了,趋利避害是人的理性的选择,况且多证注册在多个不同的单位也不违法。如我在甲设计单位从事工程结构设计,由于劳资纠纷,不欢而散,事实上不是想散就能散的,甲设计单位少了我的注册结构师,它原有的资质不保,在他找到替代我的人前,它是不会放我走的,而我去意已定,那怎么办?理论上是协会协调,法庭解决,证全放在他那头,经过调解,诉讼,没有一年是解决不了问题的,(举证的问题就不谈了),那请问这段时间我干什么?我们是干活吃饭的,不是工程建设管理部门的公务员旱涝保丰收。如果我的结构证在甲公司,注册造价师在乙单位,那在处理与甲单位纠纷的这段时间内,我还可以在乙单位工作,这才是处理多证的合理合法合情的做法,也是处理人才正常流动的理性举动。

江苏省建设系统的领导,现在首要抓的不是多证问题,首要抓的是一证多单位问题,首要抓的是假证问题,正事不干,竟干没***的事。作为政府部门的领导,不要以为自己嘴大,信口开河,好好反省自己的所作所为。
1, 建造师认定,第一批,第二批,甚至在建造师考了两次后还搞美其名曰的收尾认定,江苏省在认定中把很多的高小,初小的人经过花钱搞来的高工也认定进去,一边在搞所谓的规范,一边在聚财敛财,胆大妄为。
2, 江苏省总是别出心裁,凭空臆想,前几年搞了一个可笑的总监理工程师,是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在某省要当总监理工程师还要烧省建设部门的香,随意给自己部门设置审批权限,再通过行政审批,办培训班敛财。
3, 江苏省所搞的省注册监理工程师,有何政策依据?目前存在的伪造职称证书,毕业证书,身份证书考省注册监理证书,管理部门故意睁一眼闭一眼,整天忙着办培训班数钱。
4, 全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报名,在明知道有人伪造职称证书,毕业证书的情况下,故意睁一眼闭一眼,严重的行政不作为,甚至还有***行为,对明确的造假所考的资格证书也不按《考试法》进行追究,关键还在于自身不过硬。
5, 这几年江苏省搞了一个造价编审资质,还细分为初级,中级,国家注册造价师只能报考造价编审初级,匪夷所思。
6, 国家公务员国家是明令禁止在社会中介机构执业的,可那么多的国家公务员包括建设系统的执法人员,还不在社会中介部门兼职,关于这点我不想讲得过分详细,我想某些人心知肚明,一边在扩大自己的审批权限,凭空臆想,多证一单位,一边自己在违法,把自己的这证那证挂靠,高价敛财。可以作个统计,省建设厅监理处,造价处的工作人员,有哪个人的监理证,造价证在闲着?
7, 多证一单位的理由之一是,如果一人既注册在甲监理单位,又注册在乙施工单位,就可能出现自己监理自己施工的工程,出现这样的现象,这才是政府部门应该监管的。如果因为有这个现象,而扩大自己的审批权,强令多证一单位,就像为了避免提款机诈骗,而停用提款机一样,是典型的惰政行为。况且就是注册在一个单位,也会出现一人同时替甲单位编招标书,替乙单位编投标书的现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49号令)第二十七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三)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政府应该采取的是市场监管,而不是因为有同一工程的招标书和投标书有可能出现一个人(或一个单位)编的这种可能而取消造价注册。
8, 建筑业协会难道没有政府部门的官员在那边明的暗的兼职了吗?这是政府部门首要清理的。建设协会很多人还不是人大,政协的官员?
9, 省工程建设处的主任对于群众举报的问题不是认真查处,而是向被举报单位和被举报人通风报信,比土匪还土匪,要不是被举报单位的司机走漏风声,还道貌岸然地象个人样,该人 品德那么恶劣的话,迟早要进去的。
10, 国家在推行建造师制度,建设协会就搞了一个导则,有了你建造师才可以当项目经理,那我把项目经理分成ABCD级,怎么样?还是我厉害,我有权吧!这哪里是敛财,这简直是在抢钱。
11, 建设系统,建设协会长期以来是很混乱的,上面所说的江苏省建设部门立于沿海城市,建筑业发达,长期以来造成了该省的建设管理部门妄自自大,思想僵化,滥用行政权力,不从市场出发,任意妄为,该管的不管,不该管的乱管,是该清理整顿了。该换换脑子或换换位置了。

综上所说,一证多单位是明令禁止的,多证一单位的要求是滥用行政权力的行为,一证一单位,鼓励兼职,加强市场监管这才是建设管理部门应该采取的行政行为。

《行政审批法》还是要好好学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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