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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最新的注册管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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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2-17 02:26: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执业注册管理网上办事公开程序

一、注册建筑师、结构工程师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国务院第184号令);
2、《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建设部第52号令);3、建设部、人事部《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建设[1997]222号)
4、《关于印发<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注建[2001]16号)
5、关于印发《注册建筑师执业及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建设[1996]624号)
6、关于印发《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及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建设[1998]229号)
7、关于加强勘察设计市场准入管理的补充通知(建设[2000]17号)
8、《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37号令)

网上申报:暂未开通。
提交(携带)材料:
首次注册(所有复印件需同时提供原件核对;除特别注明外,提交材料均为1式1份):
1、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申报表(一级注册师1式3份,二级注册师1式1份);
2、申请人的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证明自批准之日起超过3年(建筑师为5年)的应提交达到继续教育要求标准的证明材料(继续教育证书复印件);
3、聘用单位与申请人签订的聘用合同(自受理申请注册起聘期不得少于2年,且合同中应有本人签字);
4、申请人身份证明(在职人员提供身份证复印件,退休人员还需提供退休证复印件);
5、申请人取得资格后调往其他单位申请注册时,应提供工作关系调动证明(退工单与录用单复印件)、退休人员的退休单位同意外聘证明;
6、《上海市执业资格人员注册申报承诺书》;
7、聘用单位将申请首次注册人员的信息分别按附表1《首次注册人员基本情况表》(无需打印)、附表2《上海市﹍﹍级注册﹍﹍师首次注册汇总表》(需打印且加盖单位公章)格式要求形成*.xls文件并报U盘;
8、申请注册建筑师首次注册的人员还需提供区、县级及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检证明(近6个月内体检有效)。
继续注册(所有复印件需同时提供原件核对;除特别注明外,提交材料均为1式1份) :
1、继续注册申请表(一级注册师1式3份;二级注册师1式1份);
2、申请人注册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标准的证明材料(继续教育证书复印件);
3、聘用单位与申请人签订的聘用合同(自受理申请注册起聘期不得少于2年,且合同中应有本人签字);
4、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退休人员还需提供退休证复印件以及其退休单位同意外聘的证明;
5、《上海市执业资格人员注册申报承诺书》;
6、聘用单位将申请继续注册人员的信息按附表5《上海市﹍﹍级注册﹍﹍师继续注册汇总表》(需打印且加盖单位公章)格式要求形成*.xls文件并报U盘;
7、申请注册建筑师继续注册的人员还需提供区、县级及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检证明(近6个月内体检有效)。
变更注册(所有复印件需同时提供原件核对;除特别注明外,提交材料均为1式1份) :
1、变更注册申请表(一级注册师1式3份,二级注册师1式1份);
2、聘用单位与申请人签订的聘用合同(自受理申请注册起聘期不得少于2年,且合同中应有本人签字);
3、原聘用单位出具的与申请人解除聘用合同的证明(退工单与录用单复印件,离退休人员的解聘证明);
4、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退休人员还需提供退休证复印件以及其退休单位同意外聘的证明;
5、注册有效期已届满或距有效期不到6个月的注册人员申请变更,还应提交达到继续教育要求标准的证明材料(继续教育证书复印件);
6、《上海市执业资格人员注册申报承诺书》;
7、注册有效期已届满或距有效期不到6个月的注册建筑师申请变更注册,还需提供体检证明(近6个月内体检有效)。
因注册单位资质变更申请换章
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的注册单位设计资质证书号发生变更,造成个人执业专用章编号将与单位资质编号不一致,由单位负责,统一填好《注册师因单位资质号码变更申报注册汇总表》(*.xls文件)存入U盘,申请办理换章时提交书面汇总表(加盖单位公章)及U盘。

凡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已到注册有效期(或距有效期不到6个月)的注册人员,无需办理换章,待继续注册申报时,有关申请表格“备注”栏注意填写单位新资质号码,并告知受理人员特别注明。
注销注册:
单位与注册执业人员解除聘用关系的,单位应负责收回执业专用章,并在解聘之日起30日内将执业专用章及注销报告(加盖单位公章)送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受理服务中心办理注销手续。
注册证书或执业专用章遗失补办:
1、注册证书或执业专用章不慎遗失或损毁的,在省级报纸上刊登公告声明作废。
2、注册单位持登有声明遗失公告的报纸和申请报告(有本人签字、单位公章、联系人与联系电话)送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受理服务中心办理补办手续。
高等学校(院)在职教师注册
已取得执业资格的高等院校在职教师申请注册,除须按照本规定的上述要求办理外,还要满足下列条件:
1、受聘于本校(院)所属的设计单位;
2、获准注册的人员,在本校(院)所属设计单位连续工作不得少于2年;
3、准予注册的人数不得超过本校从事专业教学并具有相应注册资格总人数的40%;
4、各高校在申报注册时,请将本校(院)在职教师中具有执业资格人员名单列表(需有本校(院)人事部门盖章),报上海市建设工程资质和资格管理办公室。
办理程序和审查内容:
1、受理:核对提交材料是否齐全,核对资格申请表的数据是否正确。
时间:各类注册(首次注册、继续注册、变更注册)单月上半月周一、三全天受理;注销注册、因注册单位资质变更申请换章以及证章遗失补办手续随时受理。每年年底会有一次有效期到期人员继续注册集中受理,具体时间在网上另行公布。
2、审核:审核是否符合注册标准。
3、审批:根据受理、审核意见进行审批。需建设部审批负责报部审批。
办理时限:30个工作日(不含建设部审批时间)。
收费标准:注册费250元/人,非注册类换章190元/人,申报受理后材料及有关费用不予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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