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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建筑高度与建筑层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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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7-16 11:08: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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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7-16 11:09:26 | 显示全部楼层
建筑高度与建筑层数
(建设防火设计基本知识之一)

建筑是三维构成提供给人们活动的空间,所有建筑在地面上反映出的竖向尺度就是建筑高度。一定的高度划分为若干层,形成建筑的层数。建筑高度与层数客观反映了建筑物的固有特性。
防火规范以及技术措施许多方面由建筑高度与建筑层数所决定,因此有必要了解掌握建筑高度、建筑层数与防火设计的关系,与建筑设计技术措施的关系。这里主要谈与防火设计关系,与技术措施关系涉及面较广,只作稍带。
一、建筑高度、建筑层数的设计意义
1.建筑消防划分多层建筑与高层建筑的依据。设计中执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通称建规)还是“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通称高规)的依据。
2.确定建筑间距,满足日照要求,满足建筑的采光、通风、视觉卫生等要求。
3.设置电梯的依据。
4.建筑墙身抗震限高要求。
5.控制名胜景区,特殊地段或街道景观高度要求。建筑高度必须符合道路退让和景观分析确定的建筑控制高度或建筑限制高度。
6.航空线路、微波通道对建筑限高要求。在机场、电台及其他有净空限制的地区,新建建筑物高度必须符合有关净高限制或高度控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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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7-16 11:09:44 | 显示全部楼层
二,建筑高度H的计算
1.建筑消防认定:浙江省公安厅消防局明确:坡屋面为建筑室外设计地面到檐口的高度;平屋面为建筑物室外设计地面到其屋面面层的高度。(浙30)
2.建筑技术措施规定:坡屋面为室外设计地面至建筑屋檐和屋脊的平均高度;平屋面为室外设计地面至建筑女儿墙高度。(技2.3.2)
3.屋顶上的附属物如电梯间、楼梯间、水箱间、烟囱等,对于消防可不计入高度(建1.0.3);对于一般地区其总面积不超过屋顶面积25%,或高度不超过4m时不计入建筑高度之内(技2.3.2);对于城市景观、微波通道则必须计入建筑高度;对于航线必须计入总高度,而且应计算到建筑最高点含微波天线,旗杆等构件。
4.结构墙身抗震取值:(技4.7.1)
(1)多层砌体指室外地面到主要屋面板板顶或檐口的高度;
(2)有半地下室时从地下室室内地面算起,全地下室和嵌固条件好的半地下室可以室外地面算起;
(3)对带阁楼的坡屋面上部算至山墙的一半处;
(4)当室内外高差>0.6时,建筑高度可适当增加但不应>1m。
(5)对于钢结构房屋指室外地面到主要屋面板板顶高度,不包括局部突出屋顶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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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7-16 11:09:58 | 显示全部楼层
三、建筑层的几个术语
1.自然层。按楼板、地板结构分层的楼层(住2.0.18)。建筑防火设计认定的地面层不完全是自然层。
2.底层。大多数房间地面与室外地坪高差最少的楼层。
3.中间层。底层和最高入口层之间的中间楼层。(住2.0.19)
4.标准层。平面布置相同的楼层(住2.0.9)。对于居住、办公、宾馆之为建筑中间层多为标准层。
5.地下层。(地下室)房间地面低于室外设计地坪的高度超过房间净高一半者。(高2.0.14)
6.半地下层。(半地下室)房间地面低于室外设计地坪的高度超过房间净高1/3,且不超过1/2者。(高2.0.13)
7.跃层。住宅套内空间跨跃两楼层及以上时(参住2.0.17),跃层应按层计入自然层数。
8.错层。建筑室内空间楼面处于不同标高时,其高差一般等于小于层高的一半。
9.复层。住宅套内适当抬高层高局部形成两层较小居住空间,这种住宅俗称复式住宅。复式住宅是从港澳引入,在用地十分紧张地区为扩大居住面积的一种手法。
10.架空层。建筑底层除了柱、剪力墙落地外,只作为公共休闲、交通、绿化等使用,视线通透的开敞开放空间。杭州市初定其层高应大于等于3m,架空层面积可不计入容积率。
11.管道转换层,在高层建筑中,上层有较多管道无法直接落地,需在中间层集中转换而设置的设备层。管道转换层层高≤2.2m时不计入建筑面积。
12.避难层。建筑高度>100m的公建,每15层之间空一层,作为人员快速安全疏散及逃避烟火等使用的楼层。(参高6.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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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7-16 11:10:11 | 显示全部楼层
四、建筑防火设计层数N的计算
1.层高>2.2m的地面自然层;
2.建筑物地下(半地下)室(层)的顶板面高度≤室外设计地坪1.5m时不计入地面层(不计入容积率);该高度>1.5m时,应计入地面层。(建1.0.3)
3.住宅底层H≤2.2m的储藏室、自行车库,敞开空间等不计入地面层。(浙31)
4.住宅顶层为两层一套的跃层,可按一层计,(小高层11层可跃到12层)其他各层的跃层以及顶层为多于两层一套的跃层都应计入层数。(浙31)
5.屋顶上突出的局部设备用房、出屋面的楼梯间等不计入地面层数。(建1.0.3)
6.商住楼商场部分应按3m一层换算成纯住宅层数,不足3m按一层确定。(浙2)
7.底层商业服务网点层高>5m时,应按2层计算。(浙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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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7-16 11:10:35 | 显示全部楼层
五、建筑防火设计中几个重要高度值
1.24m。多层与高层的分界高度
(1)H≤24m的民用建筑,不含住宅和单层公共建筑为多层民用建筑;特殊厂房、仓库除外。(建1.0.3)
(2)H>24m的公共建筑,不含高度超过24m的体育馆、会堂、剧院等公建,为高层民用建筑。(高1.0.3)
(3)H≤24m与高层相连的附属建筑为裙房。(高2.0.1)
(4)多层民用建筑执行“建设设计防火规范”;高层民用建筑及其裙房执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a.裙房应设封闭楼梯间。(高6.2.2)
b.如果相连的多层面积较大,可以采用防火墙与高层完全(或部分)隔开方式特殊处理。
c.在高度或层数上有争议时,需经主管部门论证确定。
2.32m。二类高层中设置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以及设置消防电梯的分界高度
(1)H≤32m的二类高层建筑(单元式和通廊式住宅除外),应设封闭楼梯间或底层扩大楼梯间。(高6.2.2)凡封闭楼梯间其门为乙级防火门
(2)H>32m的二类高建,含塔式住宅,不含单元式通廊式住宅,应设防烟楼梯间或底层扩大楼梯间;应设消防电梯。(高6.2.1、6.3.1、浙56)
3.50m。一二类高层的分界高度(高层分类依据之一)
(1)H≤50m为二类高层。(高3.0.1)
(2)H>50m为一类高层。(高3.0.1)
(3)高层建筑的分类除了按建筑高度外,部分单项还视每层面积等内容(高3.0.1)如:
a.商业、展览、综合、电信、财金楼,凡H>24m且S/层>1000m2时属一类;
b.商住楼,凡H>24m且S/层>1500m2时属一类;
c.H=24~50m,主体性质不明的公建,当主体建筑面积>1.8万m2时为一类;总面积≤1.8万m2时为二类;(浙29)
d.图书馆、重要的办公档案科研楼、广电、电力楼等还视规模或级别,详高规,普通的办公、科研、档案楼、教学楼、旅馆仍按H分类。
(4)高层分类不一,建筑物的耐火等级、防火分区、疏散安全口的布置、室内装修用材等级、消防电梯、给水、防排烟、配电等要求都不一。工程设计初始,首先应给高层分类,方便各专业工作。
(5)高层分类只对高层建筑而言,多层没有分类。高层分类与建筑物的耐火等级概念上分清。
4.100m。高层与超高层的分界高度
(1)H>100m的公建,通称超高层。应设避难层;(高6.1.13)
(2)H>100m且S/标准层>1000m2的公建,屋顶宜设置直升机停机坪或供直升机救助的设施。(高6.1.14)
(3)H>100m的高层建筑(除塔式住宅外)不得设置剪刀楼梯。(浙58)
5.250m。一般高层与特殊高层的分界高度
(1)H>250m的建筑,建筑设计应采取特殊防火措施,H>250m的建筑暂称为特殊高层;
(2)特殊高层的防火设计应专题研究论证。(高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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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7-16 11:10:45 | 显示全部楼层
六、居住建筑按层数分类
1.N=1-3层为低层住宅,如别墅;
2.N=4-6层为多层住宅,如排屋;
3.N=7-9层为中高层住宅,中高层还是归属多层;
4.N≥10层为高层,10层是多层与高层的分界层数;(住1.0.3)
5.N≤11层俗称小高层,含第12层跃层,归属高层建筑。
6.居住建筑以层数划分多层与高层:
(1)N≤9层为多层。(包括底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执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建1.0.3)
(2)N≥10层为高层(包括首层设置商业网点的住宅),执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高1.0.3)
7.居住建筑以层数划分高层一二类:
(1)N≥19层为一类,(含高级住宅);
(2)N=10~18层为二类普通住宅。(高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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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7-16 11:10:56 | 显示全部楼层
七、与建筑高度相关的防火设计要点
1.H≤5m(进深≤4.0m)裙房,为高层建筑登高面条件之一,且在此范围内必须设有直通室外的楼梯或直通楼梯间的出口;(高4.1.7)
2.H>10m的三级耐火等级建筑,应设有通至屋顶的室外消防梯,但不能面对老虎窗,并宜离地面3m起步,宽度≥0.5m;(建7.4.6)
3.H≤24m的高层裙房应设封闭楼梯间;(高6.2.2)
4.H≤24m的大中型商业建筑中,各防火分区有屋盖的通廊或中庭(共享空间)最狭处宽度B≥6m,H>24m时B≥13m;(商4.1.6)
5.H≤24m的公建室内疏散楼梯宜设置楼梯间;(建5.3.7)
6.H>24m公建和N≥10层住宅每幢楼通向屋面的楼梯≥2座,且不穿越其他房间,通向屋面的门应外开;(技8.2.7)
7.H>24m的高层库房应设封闭楼梯间(建4.2.7)
8.H>24m的塔式高层,两座疏散楼梯独立设置有困难时,可设剪刀楼梯。但应分设防烟前室或分别正压送凤;(高6.1.2)
9.H≤32m的二类公建(除单元式、通廊式住宅外)应设封闭楼梯间;(高6.2.2)
10.H>32m的二类公建含H>32m的高层车库(除单元式、通廊式住宅外)应设防烟楼梯间;(高6.2.1)
11.H>32m的二类公建,应设消防电梯;(高6.3.1)
12.H>32m,人/层>10人的高层厂房,宜设防烟楼梯间或室外楼梯;(建3.5.5)
13.H>32m设有电梯的高层厂房,第防火分区内应设一台消防电梯;可与客梯兼用;(建3.5.6)
14.H>32m高层库房应设消防电梯(建4.2.11)
15.H>50m的高层建筑(含所有一类建筑)应设防烟楼梯间;(高6.2.1)
16.H>50m的公建(含所有一类公建)应设消防电梯;(高6.3.1)
17.H>50m的公建楼梯间,应设机械排烟;(技8.2.6)
18.H≤100m的高层建筑,其电缆井、管井应独立设置,采用耐火极限≥1h不燃烧体,并每隔2-3层在楼板处用相当于楼板耐火极限的不燃烧体作防火分隔;H>100m时应每层分隔;(技11.4.1、高5.3.3)
19.H>100m的住宅,楼梯间应设机械排烟。(技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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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7-16 11:11:27 | 显示全部楼层
八、与建筑层数相关的防火设计要点
●多层
1.N=1层敞开式菜市场,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限;
(浙6)
2.N=1层公建(幼托除外)S≤200m2,人数≤50人时,可设一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建5.3.1)
3.N>2层有闷顶三级耐火等级建筑,在每个防护隔断范围内应设置老虎窗,间距≤50m;(建7.3.3)
4.N≤2-3层的公建(医院、疗养院、幼托除外),一二级耐火等级,当S/层≤500m2,第二三层人数之和≤100人时设一个安全出口;(建5.3.1)耐火等级小于二级详规范。
5.N>3层,设置歌娱场所的地上建筑,应设置封闭楼梯间;(建5.3.7)
6.N<4层,民用建筑楼梯间的首层对外出口,可设在离楼梯间≤15m处;(建5.3.8)
7.N≤5层的公建疏散楼梯(病房楼除外),当有自然采光通风时可不设封闭楼梯间;(技8.2.3)
8.N>5层的公建(含多层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设有空调的多层旅馆)应设封闭楼梯间;(建5.3.7)
9.N>5层,大型百货商店、商场建筑物的营业层,设置直通屋顶平台的疏散楼梯间宜≥2座,屋顶平台上无障碍物避难面积≥最大营业层建筑面积的一半;(商4.2.4)
10.N≤6层的住宅一二级耐火等级,如有数座其占地面积的总和≤2500m2时,可成组布置,其幢间防火间距可≥4m。但组与组之间的幢间防火间距仍需≥6m(详规范);(建5.2.4)
11.N>6层的塔式住宅,应设封闭楼梯间,如户门为乙级防火门时可不设;(建5.3.7)(塔式:指长高比小于1)
12.N>6层的组合式单元住宅和宿舍,各单元楼梯间均应通至平屋顶,如户门采用乙级防火门时,可不通至屋顶;(建5.3.3)
13.N≤9层的塔式住宅,当建筑面积≤500m2时可设一个楼梯;(建5.3.2)
14.N≤9层的单元式宿舍,当S/层≤300m2,且每层≤30人时,可设一个楼梯;(建5.3.2)
15.N≤9层的住宅和H≤24m民用建筑的楼梯间作为安全出口时,首层应设置对外的出口;(建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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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7-16 11:11:42 | 显示全部楼层
●高层
1.N=10-11层单元式住宅可设一个安全出口,但应设封闭楼梯间,各单元楼梯应在屋顶连通,(浙5.0)
2.N≥10层单元式住宅,每单元疏散楼梯均应通到屋面;(高6.2.3)
3.N≥10层单元式住宅,每单元只设有一座通向屋顶的疏散楼梯时,从第10层起每层相邻单元应设有连通阳台或凹廊;(高6.1.1)
4.N≥10层商住楼中住宅的疏散楼梯应独立设置;(高6.1.3)
5.N≥10层居住建筑,户门不应直接开向前室,当确有困难时,应为乙级防火门(高6.1.3)
6.N≥10层(或N≥24m)商住楼中住宅的疏散楼梯应与商业部分分开独立设置;(高6.1.3)
7.N≥10层塔式住宅应设消防电梯;(高6.3.1)
8.N≥10层的塔式住宅应设防烟楼梯间(高6.2.1)
9.N≤11层单元式住宅可不设封闭楼梯间,但开向楼梯间的户门应是乙级防火门,且楼梯间应靠外墙,有直接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高6.2.3)
第①条讲设安全出口的数量时强调要设封闭楼梯间,包括第○13条设防烟楼梯间。而本条讲不设时其前提应设置两个及两个以上安全出口
10.N≤11层通廊式住宅应设封闭楼梯间;(高6.2.4)
11.N>11层通廊式住宅应设防烟楼梯间;(高6.2.4)
12.N≥12层单元式、通廊式住宅应设消防电梯(高6.3.1)
13.N=12~18层单元式住宅可设一个安全出口,但应设防烟楼梯间和消防电梯,各单元楼梯应在屋顶连通,且单元之间隔墙按防火墙要求进行设计;(高6.2.3)(浙50)
14.N≤18层塔式住宅,每层≤8户,建筑面积≤650m2且有一座防烟楼梯间和消防电梯可设一个楼梯(高6.1.1)
15.N≥19层单元式住宅应设防烟楼梯间;(高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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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7-16 11:11:55 | 显示全部楼层
九、与建筑高度、建筑层数相关的其他要点
1.N≥2层的书库应有书刊提升设备;≥4层书库宜设两套;≥6层宜另设专用电(货)梯。(图3.2.11)
2.以下层数的建筑应设乘客电梯
(1)N≥4层图书馆建筑、档案馆建筑、医疗建筑、老人年建筑(技9.1.2);
(2)N≥3层一二级旅馆
N≥4层三级旅馆
N≥6层四级旅馆
N≥7层五六级旅馆(技9.1.2);
(3)N≥4层大型商店营业部分(或设置自动扶梯,当设置单向自动扶梯时,附近应配伍楼梯)(商3.1.7);
(4)N≥6层办公建筑(技9.1.2);
(5)N≥7层住宅(含底层为商店或架空层),或最高入口层楼面离室外设计地面>16m(技9.1.2);无电梯住宅不应超过6层(居规5.0.5)
(6)最高入口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20m的宿舍(技9.1.2);
(7)N>24m高层建筑(技9.1.2);
(8)设置乘客电梯数量(与层数N相关内容)
a.N>3层的门诊楼设1~2台;(技9.1.5)
b.N≤11层小高层住宅设1台(技9.1.4);
c.N≥12层高层住宅不应小于2台,其中宜配置1台能容纳担架的电梯;(技9.1.5)(技9.1.12)
d.N≥24层高层住宅,每层住40人时,应设3台;(技9.1.5)
e.N≥35层高层住宅,每层住40人时,应设4台;(技9.1.5)
f.各类建筑物中,至少应配置1~2台符合轮椅使用者进出的电梯;(技9.1.5)
g.单元式高层住宅每单元只设1台电梯时,应采用联系廊联通;所有住宅配置电梯时,每一楼群中电梯额定速度应≥1m/s,且至少有一台额定重量为1000kg;如果只装一台,其额定载重量应不得小于630kg,额定速度不得低于0.63m/s;(技9.1.12)
h.医院住院部宜增设供医护人员专用的客梯1~2台;(技9.1.5)
i.旅馆的工作、服务电梯台数等于0.3~0.5倍客梯数。(技9.1.5)
3.楼梯构造
(1)N≤6层的单元式住宅,一边设栏杆的疏散楼梯梯段最小净宽B可不小于1m;一般多层、高层住宅B≥1.1m,高层公建B≥1.2m,医院、疗养院、商店、电影院等特殊人群和人员密集场所另有具体要求(技8.1.3);
(2)N≤6层建筑室内楼梯栏杆扶手高度(h),靠梯井一侧水平扶手长度>0.5m时,h≥1.05m;N>6层时h=1.1~1.2m(一般梯段h≥0.9m,自踏步前缘起计),如底部有高度<0.5m可踏部位,应从可踏部位顶面起计。(技8.4.2);
4.多层砌体墙身抗震设计限高
•抗震6度设防(浙江省各地区均有部分县市为6度设防,如杭州地区的临安、肖山、富阳、余杭)(技4.7.1)
(1)多层砌体普通砖墙厚240,限高H≤24m,限层N≤8;
(2)多层砌体多孔砖墙厚240或190,限高H≤21m,限层N≤7;
(3)多层砌体小砌块墙厚190,限高H≤21m,限层N≤7;
(4)底框墙厚240,限高H≤22m,限层N≤7;
(5)多排柱内框架墙厚240,限高H≤16m,限层N≤5;
(6)H与建筑宽度的最大比值为2.5。
•抗震7度设防(浙江省有舟山、岱山、嵊泗)另详(技4.7.1)
•多层、高层钢筋砼的墙身抗震另详(技4.7.2)
•多层、高层钢结构的墙身抗震另详(技4.7.3)
5.满足日照要求:这部分要求较为复杂,目前杭州市规划局正在制订“杭州市建设项目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则”待该规则正式出台后详细分析。
6.其他
(1)校舍建筑限层:小学普通教室宜N≤4层;中学普通教室宜N≤5层;(校准15)
(2)N≤3层(檐口H≤10m)中小型建筑可采用无组织排水,但挑檐宽度应不小于0.6m(技7.2.1)(浙江多雨地区宜有组织排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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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7-16 11:12:12 | 显示全部楼层
十、疏散楼梯、消防电梯关联建筑高度层数小结
1.一幢楼房至少设两个楼梯,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不应小于两个,可设一个楼梯的条件(技8.1.4)
(1)N=1层公建(幼托除外)S≤200m2,人数≤50人时;
(2)N=2~3层的公建(医院、疗养院、幼托除外)一二级耐火等级,当S/层≤500m2,第二三层人数之和≤100人;耐火等级低于一二级另详;(建5.3.1)
(3)N≤9层的塔式住宅,建筑面积≤500m2;(建5.3.2)
(4)N≤9层的单元式宿舍,S/层≤300m2,且每层人数≤30人;(建5.3.2)
(5)N≤18层的塔式住宅,建筑面积≤650m2,每层≤8户,且设有一座防烟楼梯间和消防电梯。(高6.1.1)
(6)N=10~18层的单元式住宅,但楼梯间等有特殊要求。(浙50)
2.应设封闭楼梯间(技8.2.4,8.2.5)(其门为乙级防火门,首层紧接主要出口时,可设符合规定的扩大封闭楼梯间。)
(1)N>3层,设置歌娱场所的地上建筑;(建5.3.7)
(2)N≤5层公建疏散楼梯在无自然采通风时;(技8.2.3)
(3)N>5层,公建(含N≤5的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设有空调的旅馆)(建5.3.7)
(4)N>6层的塔式住宅;(如户门采用乙级防火门可不设)(建5.3.7)
(5)N=10~11层,单元式住宅当设一个安全出口时,但各单元楼梯应在屋顶连通;(浙50)
(6)N≤11层,单元式住宅当户门不是乙级防火门,楼梯间又不靠外墙,无直接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时;(高6.2.3)
(7)N≤11层的通廊式住宅。(高6.2.4)
(8)N=12~18层的单元式住宅;(高6.2.3)
(9)H≤24m的高层裙房;(高6.2.2)
(10)H>24m高层厂房和甲、乙、丙类厂房(建3.5.5)
(11)H>24m高层库房(建4.2.7)
(12)H≤32m的二类建筑;(除单元式通廊式住宅外)(高6.2.2)
3.应设防烟楼梯间(楼梯间入口处应设符合规定的前室、阳台或凹廊,楼梯间及前室的门为乙级防火门。)(技8.2.6)包括首层扩大防烟楼梯间(浙56)
(1)N≥10层的塔式住宅;(高6.2.1)
(2)N>11层的通廊式住宅;(高6.2.4)
(3)N=12~18层单元式住宅设一个安全出口时,但应设消防电梯,各单元楼梯应在屋顶连通,且单元之间隔墙按防火墙要求设计(高6.2.3、浙50)
(4)N≤18层塔式住宅,每层≤8户,建筑面积≤650m2,当设一个楼梯和消防电梯时;(高6.1.1)
(5)N≥19层的单元式住宅;(高6.2.1)
(6)H>24m塔式高层采用剪刀楼时、或正压送风;(高6.1.2)
(7)H>32m,人/层>10人高层厂房(或设室外楼梯);(建3.5.5)
(8)H>32m的二类建筑(单元式或通廊式住宅除外);(高6.2.1)
(9)H>50m的一类高层建筑,(含所有一类建筑);(高6.2.1)
4.应设消防电梯(技9.2.2)
(1)H>24m一类公共建筑;
(2)N≥10层塔式住宅;
(3)H>32m的二类公建;
(4)N≥12层的单元式、通廊式住宅;
(5)N=12~18层的单元式住宅,当设一个安全出口时。
(6)住宅的消防电梯可与客梯合用。(技9.1.5)
(7)H≥32m有电梯的高层厂房,每个防火分区内应设一台消防电梯(可与客梯兼用)(建3.5.6);高架塔架,人/层≤2人时及丁戊类厂房局部高度>32m,S/层≤50m2时可不设。
(8)H>32m高层库房(建4.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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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7-16 14:02:17 | 显示全部楼层
规范里面 经常有交叉和阐述的不清楚的地方,这个总结确实很实用! ,谢谢,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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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25 05:43:40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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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15 05:08:42 | 显示全部楼层
全面 实用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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